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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的不景氣帶給很多小公司衝擊

相對反映在勞工身上

對於懷孕的婦女更是明顯

很多小公司不是資遣懷孕的員工就是不給予有薪水的產假

像我就是深受其害的受害者

不過現在政府推出越來越多的法令來保障我們

拿勞動基準法來說:

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
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
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,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,得申請改調,雇主不得拒絕,並不得減少其工資。
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,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
前項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
這三條法規可說是給女性很大的保障

 

勞保局之生育給付

規定如下:

1 ) 請領資格:

    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,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;

    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;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

2 ) 給付標準:

    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

     流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,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

3 ) 請領手續

     請領生育給付應準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:

     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〈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款人印章〉

     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

     請領流、死產生育給付者,需附流、死產證明書〈由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之證明書〉

    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並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

     4 ) 服務電話

          〈02〉2396-1266轉2230

           注意事項:

           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

           夫妻同為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申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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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ngelweiwei10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